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回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答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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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你们第一次答复已经准确,也符合法律法规。如果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不再需要答复或者已过答复期限时,可以不予答复。有经验的投标人是会依据上述答复编制相应的投标价格。如果提出的质疑很重要,将影响投标人准确投标时,无论是否过期,也应予以答复。如果发出答复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时,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企业拿着《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物品招标的有关事项来质疑工程货物招投标活动,不能算扰乱正常招投标活动,只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性文件,你可以不予答复就是了。
对于货物招标应执行“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品牌同规格的唯一授权给代理商”的投标规定;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无需遵从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多家投标人可以询价同一供货商(制造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价格。因为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费用所占总价比例较小,不会影响投标竞争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并指正!
唐广庆于2017.04.14.
2017-04-14 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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