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报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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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你提到的法律法规均未提及投标报名的问题,其原因是发布招标公告中表明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即已经暗指“报名”。因此无需再规定“报名”。某个标准文件指明有“报名”,这不为标准。本人意见“报名”是多此一举。如果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时,作为 “报名”时,又规定“必须派项目经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同时到场报名购买文件”,这也就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了。也可以说这是强加于投标人(弱势群体)身上的额外负担。正确做法是,潜在投标人拿单位介绍信,到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购买招标文件,也就意味着“报名”了。无必要规定什么级别人员到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如何处理这一现象?只能建议:如果你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不再采用该程序,也无需采用;如果你是投标企业,因你是弱势群体,只能违心的遵从,否则拟将无法报名,影响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18.
2017-04-18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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