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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终止
作者:413902975
题目:招标终止
MAIL:413902975@qq.com
IP地址:111.126.50.*


XX项目招标,评标过程已完成,并且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没发,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说本项目终止,理由无预审!!
问:招标人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发贴时间2017-04-21 13:06:09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终止招标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114.252.30.*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理解的“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造成的损失应包括:投标人为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21.






  发贴时间2017-04-21 16: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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