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终止招标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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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理解的“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造成的损失应包括:投标人为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21.
2017-04-21 16: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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