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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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问题在论坛上发表时间已经很长了,无人解答。由于本人不在国内,手头也无法律和法规,因此只能发表看法,其依据请查阅七部委30号令。
这个问题在本网站上讨论多次,但是此问题时重复发生。其原因是对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出现误解。下面是本人的看法:
1.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它不是违法罚款,而是在投标截止后保证投标能够正常进行一种手段。其作用是防止投标截止后投标人随意放弃投标,从而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数量的投标人由其选择。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特别是开标后,全体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经比较投标人的报价有高有低,依此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中标的几率较大,特别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会考虑一旦中标,其投标报价是否可盈利?是否亏损?如果亏损较大时,甚至超过投标保证金时,该投标人就可能放弃投标或不签订合同或者不交纳履约保证金。这样放弃投标并不违法,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如何投标?投不投标?怎么投标?都是投标人的权利。所以投标人放弃投标、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及不签订合同,是不违法的。只能由招标人通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属于后者时,除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也应予以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什么情况下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七部委30号令规定从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不缴纳约保证金,或者不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请提问者自行查阅。
4.由于投标人放弃投标、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及不签订合同均不是违反法律,因此只能用“不退还” 投标保证金表述,既不能够用“扣留”“罚款”,也不能用“没收”表述。
5.投标保证金归属属谁?首先因“不违法”所以不能交纳国库,即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归属招标交易中心。由于投标人放弃投标、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及不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因此不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属招标人,以补偿其损失!
6.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情形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不合理的。正如你提到的,串标违法,应受到罚款处罚,不应再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法律上没有规定串标时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6.09.
2017-06-10 06: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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