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wen 题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批量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28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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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中,(1)我遇到单项和批量的疑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化整为零的界定”,即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某个政采委托项目中有10个包(均为科研单位监测仪器),各包的预算在十几到一百多万不等,单个包的预算都不到200万,10个包的合计金额在200万以上,业主(业主为中央预算单位)认为,他们采购的不是同一个品目或类别,可以采用公开以外的形式招标;可是我认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理解?是应该公招还是如业主所说?(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单项是指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单个项目?批量是指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多个相同单个项目或多个不同单个项目的组合?(3)那如果批量项目在200万以上是否也应该公招?集中采购目录上个人认为没说清楚。
总觉得这些文件对应不上,恳请老师答疑解惑,谢谢!
2017-06-15 18:5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