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判断投标是否有明显竞争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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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过程中用“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否定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应该用“有效标不足三家,又缺乏明显竞争时”才可以否定所有投标。这个规定是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的。那么如何判定是否缺乏“明显竞争”?看法如下:
1.投标人的竞争不是投标截止之后,而是在其之前。表现在投标文件中。
2.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投标竞争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投标价格在招标人的预想范围内,就是有明显竞争,高于招标人预想范围,就是缺乏明显竞争。
因此判断是否有明显竞争的基本条件是投标价格招标人是否接受。招标人不能接受其投标价格就是缺乏明显竞争,如果有效标不足三家,其中有效标一家或两家投标价格招标人不能接受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定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如果有效标一家或两家投标价格招标人可以接受时,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定所有投标,应从中选择一家或两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从中确定中标人。
结论:依据你提供的情况,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仅剩一家,其投标价格最低,招标人可以接受时,评标委员会应推荐这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这家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否定所有投标是不正确的,这对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如果否定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时被否定的有效投标人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因为他的投标价格已经通过开标公开化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6.20.
2017-06-20 2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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