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标(投标)价格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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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评标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格,都应进行调整。但是你讲的报价表中单价和总价的调整与漏报少报调整是不同性质。现就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看法:
1.招标文件中规定报价表(工程项目称之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乘数量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调整合价,也依此修改总价和投标函中投标价格。这是正确的,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国际惯例。
2.关于报价表中有的项目、或图纸有的项目(虽然报价表中没有)、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有的项目(虽然报价表中没有),本应报价,但是投标人漏报或者少报,这都是投标人的责任。对于招标人就应认为这样的漏报和少报,是把这些费用摊到报价表中其他项目中去了。因此也就不进行补报或上调。也就是说这种性质的问题是不进行调整的。在合同执行期漏报或少报的项目,也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质量完成其任务,但是发包人是不再给与支付的。
3.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投标价格不得高过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是不对的。这有两个问题:(1)投标总价不能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应以投标函中文字报价为准。开标一览表只是招标人的一种开标记录(虽然要经过投标人签字确认,但是总有疏忽的时候)。不能把唱标错误,或者记录错误,推到投标人身上;(2)第一种修改价格是属于算术错误修正,投标人的明显错误是允许修正的。如果有上述规定,就意味着算术错误也不允许修正了,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6.16.
2017-06-17 04: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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