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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评标时价格调整办法的疑问
作者:moment
题目:关于评标时价格调整办法的疑问
MAIL:bj_wenhui@163.com
IP地址:1.202.251.*


有个招标文件中写到:
若报价表中的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但这些修正后的总价不得高于开标一览表中价格;因漏报、少报等原因引起价格调整后的评标价格不得高于开标一览表中价格。
这个调价原则合理吗?谢谢。

  发贴时间2017-06-16 16:17:41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标(投标)价格的调整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无论评标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格,都应进行调整。但是你讲的报价表中单价和总价的调整与漏报少报调整是不同性质。现就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看法:
  1.招标文件中规定报价表(工程项目称之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乘数量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调整合价,也依此修改总价和投标函中投标价格。这是正确的,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国际惯例。
  2.关于报价表中有的项目、或图纸有的项目(虽然报价表中没有)、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有的项目(虽然报价表中没有),本应报价,但是投标人漏报或者少报,这都是投标人的责任。对于招标人就应认为这样的漏报和少报,是把这些费用摊到报价表中其他项目中去了。因此也就不进行补报或上调。也就是说这种性质的问题是不进行调整的。在合同执行期漏报或少报的项目,也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质量完成其任务,但是发包人是不再给与支付的。
  3.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投标价格不得高过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是不对的。这有两个问题:(1)投标总价不能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应以投标函中文字报价为准。开标一览表只是招标人的一种开标记录(虽然要经过投标人签字确认,但是总有疏忽的时候)。不能把唱标错误,或者记录错误,推到投标人身上;(2)第一种修改价格是属于算术错误修正,投标人的明显错误是允许修正的。如果有上述规定,就意味着算术错误也不允许修正了,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6.16.






  发贴时间2017-06-17 04:10:58 
 ** 贴子回复

作者:moment
题目:价格
MAIL:bj_wenhui@163.com
IP地址:115.190.248.*




首先感谢您的解答。
您说:无论评标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格,都应进行调整。
但是按照《条例》第57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这里的合同价格是不是就应该和投标人的报价一致呢,而不应该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格?价格调整只是在评标时起作用。






  发贴时间2017-06-27 11:04:45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评标(投标)价格的调整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无论《招标投标法》与七部委配套性文件,包括《实施条例》都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能在违背投标人的意愿情况下改动,签约的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一致。所以《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是防止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在违背中标人意愿的情况下,要求改变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而上述文件又规定:(1)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单价乘数量与与合价不一致时,单价不变修改合价;(2)投标价格中文字报价与数字报价不一致时,以文字报价修改数字报价。这些修改原则既涉及评标价,也涉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就涉及签约的合同价格。如果合同价格不能修正,这些规定就多此一举了!
  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上述修改原则,是因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价格时,由于时间紧迫算术错误容易发生,修改后的价格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愿。错误是可以补正的!
  结论:算术错误是可以补正的,不仅评标价要改,也涉及合同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6.27.






  发贴时间2017-06-27 23: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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