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发包人全资子公司承担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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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一个房屋建设项目,达到依法应招标的规模,发包人有一全资子公司,具有承担此项目的资质和能力。如果该项目以招标形式确定承包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是不是意味着这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投标。那么是否可以直接向主家全资子公司授标,而不是以招标形式确定承包人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全资子公司是否满足第(二)款的要求呢?
2017-06-29 10:2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