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
|
首先谈谈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问题。其性质有两种:其一,是招标文件中的图纸部分有的项目,但是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有经验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如果招标人答复在工程量清单中补上此项目时,就以此报价;如果招标人不予答复时,投标人应把此项目费用摊到相关的项目当中去。这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条款中都规定合同优先解释次序。如规定(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施工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工程量清单和说明;(9)其他(如投标文件)。也就是说当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前边为准进行解释。因此处于第六位的图纸有此项目,而处于的八位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此项目时,应以图纸为准进行报价;其二,工程图纸没有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也没有时,而工程又必须有的项目,这种漏项属于招标人失误造成的。这样的漏项有三种处理办法;(1)开标前15天以前,发出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在工程量清单中补上此项目;(2)在签订合同时增加此项目,并通过协商确定合同价格。由于中标人急希获得合同,所以价格极好协商。但是请注意,在合同中一定表明签约的合同价(即中标价)是多少,增加项目的费用是多少,合同总价是多少。以便审计核查;(3)如果来不及按上述办法处理时,也可以在合同实施时,按变更条款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希望按第二种办法处理,投标人希望按第三种处理办法处理。而你们正好相反?既然中标人要求在签订合同过程补上,招标人应积极按此办理,为何要在合同执行期处理呢?当然按第三种处理办法也可,中标人也应积极配合。如果因此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应及时发出通知和警告,要求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就意味着改变中标结果,要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中标人应给与赔偿。如果不在投标有效期内处理好此事,一旦过了有效期,将很能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6.29.
2017-06-29 23:4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