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重大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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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的情况看,其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实质性改变了初步设计,即工程项目的地址、建筑物规模和结构等有实质性变更。因此建设条件、施工条件等发生巨大变化,也就是说投标报价条件截然不同。因此原合同是无法实施。因此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终止原合同。虽然该合同未签字,即未生效,但是招标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合同已经成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终止合同条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我不知道你们招标文件中是如何规定的,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的处理原则,正确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如下:(由于本人在美国达拉斯,手头无上述文件,只能按记忆,大体如下。请你自己查看)
1.承包人进场费用(包括人员进场安置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运输费等);
2.已经完成临时设施工程费;
3.已经完成的主体工程费用;
4.为完成原工程购置的永久设备费和工程材料费。发包人支付该费用后,这些设备和材料属于发包人财产;
5.退场费(包括人员退场、施工机械退场,以及场地平整等);
6.补偿由于终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利润损失)。
上述各种费用通过与发包人协商后,支付完毕,即妥善处理完毕后,即原合同终止。招标人再重新招标。原中标人再重新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7.01.
2017-07-02 0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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