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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各位专家这种情况怎么看
作者:axionggege
题目:请教各位专家这种情况怎么看
MAIL:3102926@qq.com
IP地址:222.77.57.*


招标文件中有如下:投标人未提供原件核验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义的问题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决定。有一家投标人未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原件核验,评标委员会在省建设厅公共资源平台查询到信息与投标文件中该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信息一致,作出了资格审查合格的结论。另一家投标人以该评标委员会中有一名专家成员在另一个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有同一款要求)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时项目技术负责人也未提供原件核验,却作出了废标的结论为由,说明评标不一致,要求该投标人废标,请问这种质疑是否成立。

  发贴时间2017-08-20 16:49:35 
 ** 贴子回复

作者:vivigolo
题目:未提供原件是否废标的个人看法
MAIL:12600882698@163.com
IP地址:61.163.192.*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
属于重大偏差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未提供原件应该属于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不能直接按照废标进行处理,这样对投标人不公平,也使招标人失去更多的选择。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7-08-21 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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