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对评标结果投诉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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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给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所以招标人一定要介入、领导、甚至监督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特别是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绝不是评标委员会拿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就完事。而应当是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重大问题要征求招标人的意见,拿出结果之前要经招标人审批的。所以中标结果公示时某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无需进行二次复审,由招标人直接解释就可以了。如果投诉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去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招标人向监督部门解释。如果监督部门推翻原中标结果,再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8.16.
2017-08-16 2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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