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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87号令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疑问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87号令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疑问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请问:如果在投标人资格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1个类似业绩(如10万元的类似业绩),能否在评标办法中要求“除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外:再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如50万的类似业绩加5分,100万的类似业绩加10分)”。这样是否违反87号令的规定,是不是只要业绩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了,评标办法中就不能再评审业绩了(不管是不是同一个业绩)?急求?

  发贴时间2017-10-15 12:13:32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20.204.17.*




自从财政部87号令出台之后,这个问题,财政部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或释疑,有不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此理解也不相同。
建议财政部针对上述问题应当给出进一步的解释为妥,另外,87号令第31条中采用同一品牌不同投标人(在此假设,被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三家),在不同评标办法中(特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因发生了有关丧失中标候选人资格或投标无效的处理,对招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否属于“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三家”?建议财政部也给出一个明确解释为妥。
个人认为:网友所提出问题和解决办法,不符合财政部规章的指导宗旨,应当不可行。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7-11-09 2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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