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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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财政部87号令出台之后,这个问题,财政部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或释疑,有不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此理解也不相同。
建议财政部针对上述问题应当给出进一步的解释为妥,另外,87号令第31条中采用同一品牌不同投标人(在此假设,被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三家),在不同评标办法中(特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因发生了有关丧失中标候选人资格或投标无效的处理,对招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否属于“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三家”?建议财政部也给出一个明确解释为妥。
个人认为:网友所提出问题和解决办法,不符合财政部规章的指导宗旨,应当不可行。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7-11-09 2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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