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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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不符合上述禁止性条款,但如发现该两个投标人有非法串标围标情形的,可以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7.10.18
2017-10-18 13: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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