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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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投标价格修正的原则是:(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这样的修改原则一般也应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写明。依据上述原则,投标函中投标价格一般使用文字和数字两种表示。而工程量清单中汇总价是以数字表示的,所以也应以投标函中文字数额为准修改工程量清单汇总价。另外在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中都应规定有“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从中可以看出,居于第三位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优先解释,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居于的八位。因此“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用前者修改后者。
结论:以上两种途径,都是用投标函文字数额修改所有数字数额。
所以评标时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的投标价格为准,中标价与合同价也应以文字数额为准签约。
因为评标阶段和签约时,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来不及修改,也不可能修改成一致的。这没有关系,在合同执行期,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单价乘实际完成数量,每期汇总后实际结算额乘以投标函文字数额÷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本人在1981年实施的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国际招标合同实施时,就是这样处理的。
结合你的问题说一下:只能以投标函投标价格修改工程量清单汇总价。并依此为准评标,中标通知书也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作为中标价,签订合同时也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作为合同价签约。所以既不能否定其投标,也无需复评,更不能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0.25.
2017-10-26 10: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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