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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在线等: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
作者:qq245867721
题目:在线等: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
MAIL:g123233@126.com
IP地址:183.221.160.*


一个项目,已经发了中标通知书了,但是业主与中标人签合同时发现投标人投标时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也没发现这个问题,现在该怎么办啊?是重新招标吗还是请专家复评?向这种情况是该否决投标吗还是以清单价格对投标价进行修正?

  发贴时间2017-10-26 08:40:12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投标价格修正的原则是:(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这样的修改原则一般也应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写明。依据上述原则,投标函中投标价格一般使用文字和数字两种表示。而工程量清单中汇总价是以数字表示的,所以也应以投标函中文字数额为准修改工程量清单汇总价。另外在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中都应规定有“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从中可以看出,居于第三位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优先解释,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居于的八位。因此“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用前者修改后者。
  结论:以上两种途径,都是用投标函文字数额修改所有数字数额。
所以评标时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的投标价格为准,中标价与合同价也应以文字数额为准签约。
  因为评标阶段和签约时,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来不及修改,也不可能修改成一致的。这没有关系,在合同执行期,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单价乘实际完成数量,每期汇总后实际结算额乘以投标函文字数额÷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本人在1981年实施的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国际招标合同实施时,就是这样处理的。
  结合你的问题说一下:只能以投标函投标价格修改工程量清单汇总价。并依此为准评标,中标通知书也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作为中标价,签订合同时也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作为合同价签约。所以既不能否定其投标,也无需复评,更不能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0.25.






  发贴时间2017-10-26 10:47:32 
 ** 贴子回复

作者:qq245867721
题目:
MAIL:g123233@126.com
IP地址:183.221.160.*




谢谢唐老师的解惑。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是有个问题,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
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 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那么,不管是怎么修正,修正的价格都必须经投标人确认,如果投标人没有确认则不产生约束力,同时,由于价格的变动,可能会导致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发生变化,同时可能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序的变化,所以我觉得修正后的价格必须在评标过程中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再向下评,不同意则否决投标,如果不复评,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这个问题个人觉得复评可能更为恰当。






  发贴时间2017-10-26 13:50:50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你提的很对,修正的投标价格(属于算术错误)一定通过澄清程序,得到投标人的确认。但是属于你说的情况,就不用确认。投标函投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不是算术错误),往往是投标人主动行为。也就是说有经验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估价,以及竞争情况预测,对自己的投标价格认为高或低,因此将自己的投标价格进行降低或提高,因来不及修改工程量清单各子项价格和汇总价。依据修正原则就只更改投标函的投标价格。更改后再密封投标文件,并提交。这种主动行为(也可以这样认为)就无需通过澄清程序更正。按投标函投标价格进行评标、确认中标价和签约的合同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0.26.






  发贴时间2017-10-26 22: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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