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物价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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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一般情况下规定(如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工期一年以下的,不做物价调整补偿,有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市场物价水平预测后,摊到投标报价上去。工期在一年以上,用物价调整公式调整。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依据该条款的原则,针对你的问题,看法如下:
1.调整的依据应以投标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2.物价调整因素有:物价、物价指数(Ftn、Fon)、权重系数(A、Bn)等。
3.如果合同有规定用物价调整公式,在超过工期时,应用其调整就是了。如果规定施工期内不予调整物价时,在超过工期时,超过期间可以与招标人协商选择典型调价项目,如水泥、钢筋、木材或炸药、施工机械、人工等,再用其各投标时的价格与合同实施期支付价款时价格比例,进行调价。其调价因素的权重(即典型调价项目占合同价格的比例)。也即上述调价公式中物价指数用物价替代也可以的。
4.因为刚签订合同,也可以按现行价格进行计算。确定新价格后在合同实施期间,就不再调整价格了!请注意应按调价公式计算。因为权重的关系,是计算全部物价调整项目价格。只是用典型调价项目代表而已。比如木材项目没有,因此例如水泥之中。又如选用钢筋25¢的指数,是代表所有钢筋。所以权重A(不调价项目的权重)和B(调价项目权重)合计为1(100%)。即一次补偿完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1.22.
2017-11-23 0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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