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终止招标后投标人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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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终止招标时,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你们应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退还有关费用,并补偿编制投标文件的成本,以及相关旅差费等。如果他们无行动,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甚至可以向法院投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1.25.
2017-11-26 0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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