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定分离的法律根据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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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均未明确提出“评定分离”的有关规定。从字面理解是评标委员会只进行评标,招标人只进行定标,称其为“评标和定标分离(简称评定分离)”。用这样的词语解释法律法规或者依此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都是不切确的!本人也不赞成这样做。
依据《招标投标法》,本人理解正确评标和定标的看法如下:
1.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请注意这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负责聘请和选择的。也可以理解是受雇于招标人的,因由招标人支付评标服务费。因此他们是为招标人负责,并进行评标咨询服务。因此是在招标人的领导之下进行评标工作。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授权招标代理机构领导评标工作。由于评标委员会他不是一级组织,不能承担任何评标责任,所以评标好坏,以及存在任何问题,都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因此评标结果必须呈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批准后才能公示!所以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对上级负责,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2.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该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对上述规定本人理解如下:
(1)评标委员会评标不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标准评标,而应依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如果不是用此标准和方法评标,招标人是不能接受的,是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其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必须改正。如果不接受改正,招标人为了对上级负责,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自行改正,并依此进行公示和确定中标人。这里完全体现招标人的定标权。当然招标人也不能不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去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否则等于自己否定自己。
(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其目的就是要经过招标人核准。也就是说评标结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批准。否则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其评标结果。即使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有缺陷,但是不违法时,评标委员会也不能修正其缺陷。只能带着这个缺陷评标,因为投标人也是依据这样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投的标。否者属于暗箱操作。
(3)如果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充分信赖时,依据上述规定也可以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里请注意“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体现招标人的权利!但是其前提是必须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希深入讨论、交流和指正,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3.08.
2018-03-08 2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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