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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评定分离的法律依据?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关于评定分离的法律依据?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请教各位专家,目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项目,部分省市在试点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把定标权利返还招标人。在目前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未修改的情况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还是说国家层面正在做这方面的改革,以后会出台相关制度吗?

  发贴时间2018-03-02 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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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39.155.158.*




定标权一直是招标人的权力呀,并且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发贴时间2018-03-05 14: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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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定分离的法律根据的问题(一)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均未明确提出“评定分离”的有关规定。从字面理解是评标委员会只进行评标,招标人只进行定标,称其为“评标和定标分离(简称评定分离)”。用这样的词语解释法律法规或者依此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都是不切确的!本人也不赞成这样做。
依据《招标投标法》,本人理解正确评标和定标的看法如下:
  1.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请注意这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负责聘请和选择的。也可以理解是受雇于招标人的,因由招标人支付评标服务费。因此他们是为招标人负责,并进行评标咨询服务。因此是在招标人的领导之下进行评标工作。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授权招标代理机构领导评标工作。由于评标委员会他不是一级组织,不能承担任何评标责任,所以评标好坏,以及存在任何问题,都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因此评标结果必须呈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批准后才能公示!所以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对上级负责,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2.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该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对上述规定本人理解如下:
  (1)评标委员会评标不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标准评标,而应依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如果不是用此标准和方法评标,招标人是不能接受的,是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其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必须改正。如果不接受改正,招标人为了对上级负责,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自行改正,并依此进行公示和确定中标人。这里完全体现招标人的定标权。当然招标人也不能不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去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否则等于自己否定自己。
  (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其目的就是要经过招标人核准。也就是说评标结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批准。否则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其评标结果。即使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有缺陷,但是不违法时,评标委员会也不能修正其缺陷。只能带着这个缺陷评标,因为投标人也是依据这样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投的标。否者属于暗箱操作。
  (3)如果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充分信赖时,依据上述规定也可以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里请注意“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体现招标人的权利!但是其前提是必须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希深入讨论、交流和指正,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3.08.
  






  发贴时间2018-03-08 2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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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定分离的法律根据的问题(二)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3.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对上述规定本人理解如下:
  (1)这条规定既是评标标准和方法,也是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用(一)条件,即为“综合评估法”(也即评分)。这种方法的中标条件,就是评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唯一的)。评分最高就是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如果采用(二)条件,即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称最低评标价法)。这种方法的中标条件,就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因素计算的评标价最低)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唯一的)。关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问题不是这个题目讨论内容,故不赘述。
  (2)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按照上述规定(也就是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原则确定中标人。不能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由招标人任意确定中标人。这既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唯一性),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所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条件,是十分准确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割裂开来,评标工作排除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好像一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评标就会腐败,更有甚者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工作有关人员,都不能进入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招标人只能接受。从而造成错误的评标结果无人负责,因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说未参与,而评标委员会已经解散!正因为如此才有评标权的回归的提出。
  结论:评标工作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领导和主持之下,由评标评委员会具体进行评标咨询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其评标结果应由招标人核准,并由招标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工作好与坏、正与错,均由招标人负责。所以不能理解“评定分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希深入讨论、交流和指正。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3.08.






  发贴时间2018-03-08 2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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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z9999
题目:关于评定分离的法律依据?
MAIL:1484020930@qq.com
IP地址:111.14.51.*




现阶段除非国家出台规定强制要求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否则不好执行。如直接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三名不排序的后续人供招标人自行选择。实际上现在即使放权给招标人,招标人可能迫于外界环境压力也不好自主选择。





  发贴时间2018-05-24 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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