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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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所述情况,不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限制的情形。不需要重新招标,可以由贵单位继续承接该两个标段的施工承包业务,你单位可以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10条规定:书面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变更,并重新委任一名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的建造师。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标段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商定。因是民事行为,确定标段,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受行政干预。
另外,在此多说几句,我个人认为:若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无相关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即使出现了“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有在建工程”,也不能直接判断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只能由法律和法规作出“法定无效”规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适用条件。为此,国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就很好地贯彻“立法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效力层级的精神,尊重了市场主体自愿和协商一致等基本合同原则。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8-07-10 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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