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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在上午、下午都中了不同标段的工程,怎么处理?
作者:sby2136
题目: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在上午、下午都中了不同标段的工程,怎么处理?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218.75.54.*


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在上午开标的项目中,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未及时公示,没想到在下午开标的项目中又是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且两个项目不是相邻标段,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且都是推荐了一个中标候选人,怎么处理?一方面中标单位可以随意选择一个项目吗?放弃那个那个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另一方面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可以随意指定放弃那个项目吗?

  发贴时间2018-07-10 07:09:07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61.129.6.*




案例所述情况,不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限制的情形。不需要重新招标,可以由贵单位继续承接该两个标段的施工承包业务,你单位可以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10条规定:书面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变更,并重新委任一名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的建造师。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标段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商定。因是民事行为,确定标段,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受行政干预。
        另外,在此多说几句,我个人认为:若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无相关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即使出现了“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有在建工程”,也不能直接判断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只能由法律和法规作出“法定无效”规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适用条件。为此,国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就很好地贯彻“立法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效力层级的精神,尊重了市场主体自愿和协商一致等基本合同原则。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8-07-10 20:00:03 
 ** 贴子回复

作者:sby2136
题目:对安徽老徐的答复的讨论
MAIL:19958746@qq.com
IP地址:218.75.54.*




我个人认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10条应该是在实施过程中,且应该过了投标有效期。而我碰到的案例中,还在公示期。





  发贴时间2018-07-18 16: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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