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报价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
|
评标委员会把“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报价不一致”当成投标人有两个报价,并否定其投标的做法是错误的!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和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这里应说明的是,投标函中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应表明人民币大写部分和人民币小写部分。另外在一般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均规定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条件。”这个条款可以看出合同文件中投标函和附录在所有文件中是处于第三位,可见其重要性。从上述两条说明中,正确处理“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报价不一致”的原则如下:
1.应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数额的投标报价修正所有投标价格。在招标项目中这种“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报价不一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本人经历过的许多水利水电工程(国内和国际)招标项目发生过多起这样的情况,这是投标人采取一种报价手段。比如,为防止自己投标标底泄露,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按正常编制,待投标截止前将投标函中投标价格增加或减少一定数额,作为真实价格;或者为竞争要求对工程量清单中汇总价增加或减少一定数额后作为投标函中的投标价格。这时已经来不及修正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单价和汇总价。这些手段都会造成“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报价不一致”。投标人这样做是允许的。法律法规也因此均有修正的一些规定。
2.由于“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报价不一致”,又要以投标函中投标价格为准,这应如何签订合同价格和合同执行期如何支付呢?工程量清单价格和汇总价就不用修订了。中标人投标函的文字数额作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在合同执行期,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的项目结算价均做一个百分比(投标函文字投标价除以工程量清单汇总价的百分比)修正,修正后即为实际结算价。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7.10.
2018-07-11 06:3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