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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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有效期的目的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建设条件、工期、项目质量、费用支付条件、税费、物价等),在投标有效期内是不变的。并约束自己,在这期间内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投标人应对上述条件了解清楚并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并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有效期。这时由于投标条件的改变,增加投标人的成本时,应对中标人的中标价上增加此项费用。如果提前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以及提前开工等,未改变投标条件,就不会增加任何投标人的费用。如果投标人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只有好处,无任何不利因素,所以应与接受。不应看作违背招标文件,并否定其投标。如果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时,就意味着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有效期一到,投标人不承担以后由此产生的费用。这与招标文件相悖,招标人是不能接受的。但是请注意这有可能是投标人的误笔(错误),建议通过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修改成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果投标人不予接受和改变时,招标人有权否定其投标。
结论:投标人投标有效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对招标人有利应接受;短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通过澄清改正,如投标人不予改正时,招标人可以否定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1.23.
2018-11-24 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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