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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嵊州市科技局厂房工程招投标简介
作者:中利建筑公司
题目:嵊州市科技局厂房工程招投标简介
MAIL:zxp834@163.com
IP地址:122.224.29.*


  唐教授你好:
  浙江嵊州市科技局3#孵化厂房工程项目,在公示期间第一候选中标人因有弄虚作假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我是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应当被确定为中标人(没有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定标方式是按七部委30号第58条制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是技术标采用“第二类项目”(10分),商务标采用工程造价下浮计分法评标(90分),目前招标投标办公室没有采用从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从所有投标人中来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类似于重新招投标)。
  请问唐教授:
         1.招投标办公室采用的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否正确??
         2.我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能合法确定为中标人??

  发贴时间2009-04-01 15:43:2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对如何正确选择中标人的看法
MAIL:guest
IP地址:123.119.234.*




  我看到了你连续发出了三个条目的问题,我就你提出的问题看法如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以及七部委27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公示期间第一候选中标人因有弄虚作假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时,应从其余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并优先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不能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就否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而重新招标。这对其他遵纪守法,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些投标人的报价已经公开。重新招标的条件应是评标委员会否定所有投标时,才能重新招标。
当然也不能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也把遵纪守法,并响应招标文件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也给予否定,而从其他投标人选择中标候选人。是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极大的不公正,这是完全错误的。
  正确的做法是:公示后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弄虚作假,被否定中标资格,就应当选择未违法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科技局3#孵化厂房工程重新确定中标人的通知中看出,要通过召集全体投标人开会的方式从其余投标人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还美其名曰“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这是那个法律法规有这样的规定?中标候选人是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怎么可以通过召集投标人开会“重新确定”?既然第一次公示已经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何不以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科技局的做法违背了上述指明的三个文件的规定。如果不改正,建议向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十分重要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4.1.






  发贴时间2009-04-01 1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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