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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确定中标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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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重新确定中标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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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科技局、招标办拿招标法六十四条来否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种做法对吗?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对吗?
2009-04-02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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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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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再谈对如何正确选择中标人的看法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9.*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真正的含义是指招标项目违反该法,以及已经确定中标人后发现违法,则中标无效。这也应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包括中标候选人和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如果其余投标人没有符合中标条件时,才能重新招标。这样的理解请见原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
依据上述解释,嵊州市科技局、招标办用该条规定处理中标候选人的问题,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从所发公示看,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只是选定了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据我在上个条目中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配套性文件规定,招标人是不能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因此在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而被取消候选人资格,必然应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则该候选人就应是中标人。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也有违法问题时,就应该依据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选择中标候选人再行公示。这都是招标人的权利(但不是招标办的权利)。
以上可以看出招标人(科技局)对第二中标候选人于不顾,又召集全体投标人开会的方式从其余投标人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办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适合解决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不能用这一条规定否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否则对他是不公正的。
建议:依据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及其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优先选择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为宜。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4.2.
2009-04-02 11: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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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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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面对坚持这种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
MAIL:guest
IP地址:60.190.200.*
唐老师:为何招标中心要坚持这种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做法呢?何谈公平、公正、公开?就因为个别领导坚持错误行为而于法律不视呢,为维护法律尊严,求助于专家怎么办?
2009-04-07 1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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