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再谈投标报价算术修正原则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29.*
|
|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上述《招标投标法》配套性文件的规定,也是国际惯例,我本人参与的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修建水电站项目,都用上述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订。也就是说投标人的上述算术错误经过修正的报价是属于可以接受的,不属于不响应范围,更不能理解为属于二次报价。
因此经过上述原则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算数错误时),作为评标的依据,总价提高时,将影响其中标;总价降低时,提高了中标几率。如果中标,其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即是中标通知书中的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
请注意,这只是修正投标人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才是投标人正确的、真实的投标报价。正确的报价作为中标价、签约的合同价,以及合同执行期项目价款支付的依据。这样作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7.29.
2009-07-29 16:2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