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题目:工程发包、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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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某“燃气公司”将“资质范围内”的所有燃气工程(不论合同金额大小)直接以合同方式发包给公司内部具有法人资质的“工程公司(全资子公司)”。1、工程公司自行施工一部分工程,但将其自行施工的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全部通过自行招标方式对外分包。2、工程公司除自行施工外,还将来不及施工的单项工程通过自行招标方式对外发包并派项目经理参与工程施工管理。
本人认为:1、燃气工程属公用事业工程,且单项工程合同金额有的达到江苏省大于100万元的规定,必须招标发包而不能直接发包。2、直接发包合同无效。3、工程公司将自行施工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全部通过自行招标方式对外分包,只要燃气公司有书面文件同意,且满足自行招标的有关规定,分包就合法。4、工程公司将来不及施工的单项工程再发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无论有无项目经理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均属非法转包。所签合同无效。
二、因上述原因,燃气公司决定将工程公司自行施工以外的剩余工程委托工程公司以“燃气公司”名义通过自行招标方式对外发包。
本人认为:1、工程公司只能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规模小于100万元的单项工程。2、燃气公司委托工程公司(将其作为自己的一个职能部门)办理招标事宜,本人认为两个公司为法人关系,燃气公司的委托或授权无效。3、自行招标必须满足方案审批、专业人员、招标备案等规定。
对否?恳请专家解答,谢谢。急!
2009-08-12 10:0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