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2007招标文件、1999施工合同、2008计价规范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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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不能理解为:“合同文本按1999,但“通用条款”执行2007。”执行那个文本的关键是,招标文件是用那个文本。如果招标文件用“1999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也应执行该示范文本。不能用2007年标准文件的通用条款。因为投标人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通用条款报的价。只能执行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这样才是真正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就是2007年版标准文件中的通用条款时,而工程量清单中又采用了2008年的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时,其中与通用条款有矛盾时,正如你理解的应按合同优先次序解决。即以通用合同条款优先解释2008年的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
由于我手头无“2008年的清单计价规范”——我本人是水利部退休人员,无法获得建设部文件。故不能具体解决你的问题请谅!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30.
2009-09-30 17: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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