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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招标减少工程量这样做可行否?
作者:ytcyj
题目:公路工程招标减少工程量这样做可行否?
MAIL:jxcyj1975@sina.com
IP地址:113.106.213.*
招标公告发出了,招标文件还未售出,现招标人要求将公告中所列的32km的线路减少为28km,是否能直接在招标控制价中体现,还是要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说明工程规模由原32km减少为28km?这样做之后是不是可以不加以补偿呢?
2009-12-11 2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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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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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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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关于招标公告发出而招标文件未发售的情况下如何修正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28.*
既然招标文件还未发售,尽快把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的工程数量从32km修改成28km,同时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的工程数量应与修改后的工程量一致。招标公告不用再修改,因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是依据招标文件,而不是招标公告。所以也不涉及修改后的补偿问题。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2.12.
2009-12-12 09: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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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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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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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谢谢
MAIL:guest
IP地址:113.106.213.*
非常感谢!
2009-12-12 13: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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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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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对唐老师回复的一点个人疑问
MAIL:guest
IP地址:58.243.37.*
若工程数量减少后,涉及公告中的投标人资质要求怎么办?可能本案例牵涉不到这个问题。举个例子:若按原规模要求的是一级企业,但变化后,二级企业也能承担,如公告中的资质要求不做调整,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2009-12-14 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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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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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est
题目:
再谈招标公告发出而招标文件未发售的情况下如何修正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42.*
你提的问题很好,这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讨论过多次的问题。争论的焦点是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理解。其中表述:“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我理解这条规定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与国家规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招标文件未有规定时,依据国家规定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按照我上述的理解,结合提出问题的情况,如果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三家以上,可以只改招标文件工程规模。如果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修改招标公告(其中应依据修改后的工程规模确定资格条件),重新招标。也就是说依据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结合可能投标人的数量(即竞争情况)确定资格条件。为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可以适当降低资格条件;同样投标人过多也可以适当提高资格条件。由招标人预估的竞争情况,确定投标人资格的高与低。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2.14.
2009-12-14 10: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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