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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吕汉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要求
作者:zhxh
题目:吕汉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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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汉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要求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时间这部《征求意见稿》引起业界人士高度关注,记者就访中国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吕汉阳。 
  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

  吕汉阳指出,征求意见稿中首先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其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进一步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服务采用列举式说明,更为直观。其中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吕汉阳认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问题。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管理,除中间的招标标活动之外,政府采购工程的前期与后期相关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的程序管理。这将改变工程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的历史,真正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的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国货进一步明确

  吕汉阳认为,此次进一步明确了本国货物的一个定义,并给出公式,比《政府采购法》有所细化。但并未拿出具体界定标准,可能还留有疑问,不得不让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均有失期望。

  对于本国工程、服务的定义也有了明确,条例按照注册地标准,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提供的工程、服务,就属于本国工程、服务的提供商;这明确了在华经营的外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法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领域享受与我国企业的同等待遇。

  此外,吕汉阳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还将目前采用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进口产品的定义放进本条例,给与明确,同时肯定了这两年本办法的可操作性。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吕汉阳告诉记者,这一条明确了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强调了对金额较大的项目的信息公开要求。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09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李毅中表示,“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吕汉阳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客观上减轻了中小企业投标的资金负担,很具体的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第一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尽管未进行细化规定,但首次提出这一支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吕汉阳建议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给与进一步细化。

  电子化政府采购问题

  吕汉阳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明确了电子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解决了目前全国各部门各地方广泛探索并使用的各种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无法可依的问题,为电子政府采购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法理依据,扫清了电子政府采购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此外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组织与领导职能,将推进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同时,也明确了采购与存档等都适用电子化手段。


  发贴时间2010-05-03 10: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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