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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无制度基础 部门集采机构模式难统一(二)
作者:zhxh
题目:无制度基础 部门集采机构模式难统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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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与其他领域的立法和改革类似,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起步之初也遭遇了特殊国情的考验。于是,《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是学习西方国家“一头扎进去”搞“大集中”。另一派则认为,改革之初一味集中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激化矛盾在所难免,只会人为地制造改革阻力,部门集中采购方式灵活,对于推进改革大有好处。

  许多曾参与过《政府采购法》起草的人士都在不同场合证实了当时的争论,而结果早已不言而喻--《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这两句话是《政府采购法》对部门集中采购仅有的描述。其虽然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概念只字未提,但后半句直接催生了“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这类机构的设立。

  实践中成长

  作为全国海关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海关总署采购中心的成立要追溯到1998年。那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开始在为数不多的几个中央单位及部分地区试点,这些实践为法律的出台积累了实践经验。

  有人说,海关总署采购中心为“部门集中采购”概念出现在法律中提供了实践基础。王家林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部门集中采购就是针对那些系统垂直、机构庞大且拥有特殊需求的单位提出的。”以国税系统为例,财务、人事、机构、业务“四垂直”意味着全国各地省、市、县三级国税局均属于中央单位,其庞大的采购需求、繁琐的层层报批程序对“大集中”的采购模式提出了考验。再看较为相似的人民银行系统,其带有强烈行业色彩的专业化采购范围也为“大集中”下的采购操作带来了困难。“为了让采购到的东西切实符合国家需要,无论是运钞车、金库门还是信息化工程,都让我们绞尽了脑汁。”人民银行采购中心副主任才宏远说,“这与采购打印机、扫描仪完全不同,基本没有“一言以蔽之”的通用标准。”

  于是,特殊的部门集中采购需求开始在各单位衍生出临时的采购组织。但随着改革的推进,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迅猛增长,临时组织已无法满足各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需求。就这样,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步入历史舞台。

  立法后评估

  吕汉阳是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的助理研究员,目前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当他还是一名硕士研究生时,曾以高校研究人员的身份参与了一次对部门集中采购模式的调研。“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部门集中采购是分散采购与大集中采购的折中。”吕汉阳说。当时,他所在的研究组成员一致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初期,部门集中采购模式为做大采购“盘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日渐突出--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缺少制度基础。其实,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学者的研究发现,它也同时被财政部2007年的《政府采购法》立法后评估形成的报告直接提到纸面上。

  “在目前没有制度规范的情况下,有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做得很像政府集中采购,而有的单位又做得类似分散采购。”吕汉阳的言语中有一丝掩饰不住的担忧,“如此一来,一方面政府集中采购会受到冲击,另一方面部门集中采购的‘集中’二字会受到挑战,分散采购有增长的隐患。许多操作中的矛盾,也就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


  发贴时间2010-07-03 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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