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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一个疑惑
作者:fnzhaobiao
题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一个疑惑
MAIL:fnzhaobiao@126.com
IP地址:58.243.219.*


老师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3号令 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而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现在某县政府出台文件,对应上述第七条 该县域内必须招标的要求规定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请问:按照上述第十条,该县政府的这个规定应理解为扩大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还是缩小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另:按照上述第十条,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县政府有没有权限如此规定?
请老师给予指导,谢谢!

  发贴时间2011-09-20 01:13:46 
 ** 贴子回复

作者:qqvd@163.com
题目:个人意见!
MAIL:qqvd@163.com
IP地址:211.143.125.*




前言:个人意见!纯属虚构,如有误导,绝对无心。
1、该县政府的这个规定应理解为扩大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理解思路和个人所得税一样,2000元和3500元上税的概念,肯定是2000元的范围扩大了,本来按3500交税我2000就可以不交税。
2、按照上述第十条,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县政府没有权限如此规定。就是没有权利啊!
(但是这是在中国,谁来监管?!按说设区市地级市都无权规定,但是肯定也规定了,谁来管?!无非都是各种诱惑,招投标多管了会有什么坏处?会有什么好处?招投标法是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当时的3000万多硬?!现在的30万,20万,10万多软?还招标?不如上万就招好了,项目总投资1万,代理费1万。要与时俱进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你该出来了吧?)






  发贴时间2011-09-24 17:17:58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一个疑惑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同意二楼意见,说得太好了!精彩!





  发贴时间2011-09-29 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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