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nzhaobiao 题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一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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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3号令 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而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现在某县政府出台文件,对应上述第七条 该县域内必须招标的要求规定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请问:按照上述第十条,该县政府的这个规定应理解为扩大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还是缩小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另:按照上述第十条,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县政府有没有权限如此规定?
请老师给予指导,谢谢!
2011-09-20 01:1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