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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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一条和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应称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计算,我个人的意见是:对工程量清单总价要经过以下因素核定:(1)纠正算术错误;(2)扣除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这两项可以称为不可竞争费—因为招标人是以固定价列在工程量中);(3)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并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4)核定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期间内的现金流(可以理解投标人完成合同任务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现行的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报价上去以资比较(依此抑制投标人在资金使用上的不均衡报价)。经上述因素核定的投标价格,即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这样的价格最低才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也即是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二)的中标条件。因为是唯一性,所以不受人为的影响。
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选定中标候选人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只是评标使用的,在合同实施时,仍以中标人投标价格签约和结算;
2、上述核定因素应写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以便投标人了解“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核定因素。上述四个因素可增可减,如果没有可能出现(1)、(3)和(4)时,只要扣除招标人设定固定价部分,即成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选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但其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资格合格、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
4、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虽然满足上述条件,但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时,有恶性竞争之嫌。如无正当理由,应作无效标处理。关于“成本”的核定,我个人认为,招标人编制合同概算(国际上称为工程师概算或称标底—即该工程师投这个项目标时的投标价格),再扣除风险金和利润,即为“成本”;如果招标人不会编制合同概算,也可用招标项目的预算总额,扣除7%利润,即为“成本”。由招标人确定的“成本”来核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以上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9.21.
2011-09-21 15: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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