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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论坛成果交流--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作者:ctba
题目:论坛成果交流--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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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我省高速公路招投标制度是从1993年在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国际段开始实行的,我们始终把建立、完善、严密工程招投标体系作为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完善,形成了一套不断适应形式发展需要,适合我省省情的招投标工作机制,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健康顺利运行,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廉政建设。

    一、招标过程中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所采取的对策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我们认真的分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从制度上和程序上采取了很多防范措施和办法,完善评标办法,从源头上堵漏补缺,主要采取了以下对策:
    1、在资格预审阶段采取评标专家打分方式
    为减少资格预审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交公路发[2006]57号文件精神,资格审查由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资格预审阶段明确母子公司不能在同一合同段投标
    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允许在同一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
    3、在资格预审阶段随机确定投标人所投合同段
    为防止围标,减少个别单位串通多家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可能性,我们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所投合同段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投标单位围标的概率。
    4、增加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单位的家数
我们在原有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家数5-8家基础上增加为8-10家,最近进行招标的项目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的家数已增到12至15家,扩大竞争范围,防止少数投标人控制报价。
    5、在投标阶段增加信誉担保,加强对投标人串标、围标行为的约束力
    每个合同段投标人要提供总额为120万元的信誉担保,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业主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没收其信誉担保”。
    6、严密评标办法,弥补漏洞,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7、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实行合理低标价法,极大降低了业主标底与中标标价的关联度,促使投标人把主要目标放在分析工程量和施工组织上,依靠施工单位的实力去投标,保护了公平竞争,更有利地降低工程造价。
    8、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标全过程进行政府监督
    从资格预审阶段,政府监督机构开始介入,直至开标、评标、定标,监督招标过程是否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真正做到招标的全过程监督。
    9、建立对施工单位的业绩考核制度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对施工单位定期考核评分,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履约信誉差的施工单位记录在案,严重者取消其在我省招标中投标资格。

   二、对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几点建议

    1、在资格评审阶段对资格审查标准应更加严格,提高门槛,保证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的质量。为防止串标,每个标段投标人的数量宜控制在12家以上。
    2、不断完善评标办法,探索引进先进科学的评标方式
    3、从法律法规上对“围标”、“串标”行为予以严惩
    从法制环境要真正遏止“围标”、“串标”行为,还应在健全法制、法规上入手,对于“围标”、“串标”行为一旦认定,予以严惩,要对这种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健全和完善投标人信誉考评制度
    要提高整体的社会诚信意识,形成一个讲求诚信的大环境,形成对失信行为的一个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体系,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欲知详情,请浏览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6781(专家评论栏目)




  发贴时间2007-01-12 1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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