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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二)
作者:lvhanyang
题目: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二)
MAIL:hanyoungbell@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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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标程序

该协议列明了各缔约方在进行具体采购过程时所需要遵守的义务,各缔约方必须履行这些义务,以确保基本原则的有效运用(第7条—16条)。为了实现效率和经济最大化,这些条款通过政府采购领域的实践而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在GPA中,这些条款的目标是保证协议所覆盖的采购项目公开透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给外国的产品以及供应商提供同等的机会。

1、信息发布

该协议统一的规定了各国法律、法规、司法结果、应用的行政条例、以及该协议所覆盖的政府采购过程的发布。附件4中列明了相关的发布。出于该协议透明化因素的考虑,每一个缔约方必须通过委员会,向其他各国提供本国受协议约束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统计资料。(第19条第5款)。

2、采购方式

如果各缔约方可以遵照第7条到16条的规定,该协议允许采用公开性招标、选择性招标以及限制性招标:
——在公开招标中,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标书(第7条:第(3)款a项)
——在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中,受到邀请的供应商可以提交标书。为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采购机构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者参加投标。协议第8条确保对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程序不得对外国供应商有所歧视。比如,选择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决定性因素应该是其履行合约的能力,而不应该是一些歧视性的因素。每年,在该协议的附录三中,各缔约方采取选择性招标方式的采购机构,需要公布经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的名单,并声明此份名单的时限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简介。
——在单一来源(限制性招标)中,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单独的签订合同(第7条第3款(c)项)。该协议严格限制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比如,当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缺乏供应商响应的时候,或者,当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只能由单一供应商提供时,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第15条)。

采购机构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但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在招标公告中已经说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评判出具有优势的标书。但是,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运用要遵循谈判不得在供应商之间有所歧视的原则。

3、采购预告

在实施采购步骤之前,各机构应在附件二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公布每一拟议采购的通知。该通知应是对公开或有选择地参加投标程序者的一种邀请。采购预告的旨在使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都获得采购机会,并描述所采购项目的相关情况。附件1中的中央政府采购机构需要使用采购公告,而附件2、3中的采购机构可以使用采购预告或者资格审查公告,作为投标邀请。(第9条)。

该协议其他附录的内容
附录二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用以公布其采购意向通知和合同授予公告的出版物清单。
附录三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每年公布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出版物清单。
附录四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公布其一般适用《协议》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性规定和《协议》包括的任何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出版物清单。

第9条第11款  协议要求无论采购项目是否在该协议的规范之内,采购预告的发布(无论是公告的本身还是发布的途径)必须清晰。对于每一个采购项目,协议第9条第8款规定必须要用一种WTO官方语言发布公告。

4、招标文件

采购机构应该发布关于采购项目所有的必要信息,以确保潜在供应商可以递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在招标公告中必须要包含的信息以及其他的一些重要的信息,比如,经济和技术的要求、资金担保、合同授予的标准以及一些采购程序上的信息(如接受投标的截止日期等等,第12条)。

该协议包括责任和技术要求,旨在防止采购机构通过对于产品和服务的技术特性的要求而对国外的产品和供应商有所歧视(第6条)。技术要求是指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标准,必须基于现有的国际标准、国内技术法规、被承认的国内标准或者建筑物编码。



  发贴时间2007-01-18 14: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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