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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五)
作者:lvhanyang
题目: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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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TO争端解决
该协议下的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应该遵循《WTO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谅解备忘录》(DSU)中的规定。因为该协议的多边的性质,第22条包含许多特殊的规定和程序(第22条第3,5,6款)。该协议中特殊要求是条款中不允许所谓的“交叉报复”,即如争端一方或数方不接受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该委员会认为事态严重到足需要采取上述行动时,该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授权一方或数方全部或部分地在必要的时间内中止任一其它方或数方适用该协议(第22条第7款)。此外,在GPA下,争端解决有权利批准在各缔约方间建立咨询小组,其主要任务当出现无法撤销错误措施的时候,解决争端(第22条第3款)。

《政府采购协议》下争端解决实例
名称 日本政府采购航空卫星(1997-98)
参与方 欧盟委员会和日本
案例   这个案例涉及到日本运输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日本运输部这一机构是包含在GPA中的,他们想购买一架多功能的通讯卫星,为空间运输管理实现其全球卫星系统,即其MTSAT以卫星为基础的增加系统(“MSAS”)。而投标的具体技术细节只有美国WAAS系统才能实现,并且他们的技术是保密的。
  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根据GPA第XXII条款以及《WTO争端解决规章和步骤谅解备忘录》第4条请求于日本进行磋商,探讨在具体招标中不符合GPA要求的诸多方面。 
结果   在磋商的过程中,欧盟三方工作组(包含欧盟委员会,欧盟空间机构和Eurocontrol)和日本运输部通过建立合作计划来解决这一争端。这一计划应用MSAM系统与欧盟海上固定航空覆盖服务的互动性,旨在为航空最终使用者推动全球无缝航空服务的创新。
参考文献 WT/DS73/1-4 and GPA/M/8

名称 美国马萨诸塞州法律禁止与缅甸签约或者在缅甸境内进行交易的公司的合同
参与方 欧盟委员会、日本和美国
案例   这一争端涉及到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法律,这一法律名为《公司与缅甸或者在缅甸进行交易的州际合同规定》。马萨诸塞州是属于GPA所包含的范围之内的,这一法律从根本上禁止了马萨诸塞州公众从其他公司采购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无论这一公司是属于美国还是其他国家,只要与缅甸有业务上的联系,即被拒于马萨诸塞州政府采购的门外。这一法律还对由这些公司递交的投标书处以10%的自动价格罚款。
结果   1998年10月,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日本的请求,建立了讨论小组。然而,在1999年2月,由于美国法院出台了“阻碍马萨诸塞州这一法律付诸于实践的规定”,致使讨论小组的工作延缓。在其延缓工作的一年内,讨论小组没有重新工作,这一讨论组于2000年2月失效。
参考文献 WT/DS88/1-5,WT/DS95/1-5 and WT/DSB/M/49

名称 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建设案
参与方 美国和韩国
案例   这一争端涉及到仁川国际机场(IIA)建设案,这一建设是在韩国整体建设工程之中。争端的实质是这一方案的采购机构是否包含在GPA之内。美国认为,仁川国际机场理应包括在GPA之内,所以其采购项目应该履行韩国在GPA中的承诺。美国进一步认为,韩国仁川国际机场的采购违背了“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美国要求对韩国进行面对面的质疑,并且这一要求是合理的。
结果 专家组认为:
1、 仁川国际机场是一个独立于韩国建设交通部的机构,(韩国建设和运输部属于韩国附件一中所列机构),并且其行为不能代表韩国建设交通部。
2、 仁川国际机场不再韩国附件一中所列出的“直属机构”、“特别地方管理机构”和“附属机构”范围内。
3、 美国错误的将负责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建设的机构纳入韩国附件一的范围,欧盟的其他国家发现真实的情况并在其进度表中减损后,美国这一错误则不再合理。
参考文献 WT/DS163/R


  发贴时间2007-01-18 14: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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