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多年前已经完成招标但一直未开工是否可由原中标人继续实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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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招标项目,当今实施时建设条件已经有巨大的变化。十年前中标人的中标价也已经不符合当前投标价格了!因此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
招标时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有效期(《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有效期内签订书面合同),一般是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结束。因此十年前的项目,早已经过了投标有效期。也即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失效(因为是依据十年前建设条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也已经失效。因此应重新招标!
但是重新招标之前,应对原招标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即原招标工作由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了招标,应对原招标时的中标人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再进行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8.1.
2013-08-01 16: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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