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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投标保证金
作者:05667029296
题目:投标保证金
MAIL:13705669248@163.com
IP地址:114.106.194.*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八条中的“(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规定,中标无效外还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某采购项目在公示期间收到其他投标人书面质疑,经招管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证,经核实,该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苏)XK07-001-00231证件是造假证件。因此造成本项目重新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归招标人所有,原因是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是汇入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帐上,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领导说投标保证金没有依据转给招标人?请求答复!

  发贴时间2014-10-15 23:20:0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归属和扣留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0.*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这里已经充分说明投标保证金应交给招标人,或者在委托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发生不退换的条件时,投标保证金的归属应该是招标人!既不是招标代理机构,更不是采购交易中心。如果真由采购交易中心扣留,一旦发生不应退还的条件时,采购交易中心是无权扣留的。当投标人通过诉讼裁决时,依法会获得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有二:其一,依据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其二,依据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都只有这两种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而无其它情况。结合你的问题看,虽然投标人弄虚作假,确应按《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但是不能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该条例也只是在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作了上述同样的规定。
  结论:你们发生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况只能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不能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即使符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时,所扣留的投标保证金其归属招标人(这只是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既不归属招标代理机构,更不归属采购交易中心。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0.15.






  发贴时间2014-10-16 1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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