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东风
题目:工程变更重新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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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属于对于经核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如何对待的问题。
从内容描述看,项目属于审批或核准的范畴。对于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业主未按审批或核准的内容开展工作,根据规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改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有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中原有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已发生了变化,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后才应进行后续的建设施工工程。同时,原有项目一直未实施,如由原施工单位按新内容进行施工,属于变更了招投标内容,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因此,认为应业主与施工单位应终止原有合同,业主进行重新审批核准申报,并按核准审批内容进行招投标。对于原合同终止,业主或施工方有损失的,则需根据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承担。
个人意见,供参考。
2014-10-22 10: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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