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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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这三个问题,我个人认为,第一、第二两个问题,你所说的这种情形,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常出现在非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其效果正如你所述的确类似邀请招标,属于这些单位在没有自己的施工单位的前提下,为减少投资风险而实施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人会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是因为要经受住审计单位的审计,保障银行贷款,但是必须要经过有关政府的备案。
第三个问题,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缴费属于企业自我保护的乱收费行为,没有任何依据,不予提倡;实际中,拟参与该企业的项目的公司为了承接项目,愿意遵守该企业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走接近,违背公平原则,破坏市场秩序,不应提倡;另外,个人认为这样做反而会增加投资成本,因为从所谓的合格供方库中选择的单位,其所承接到的业务,不会没有将这些费用计算到成本中,没有任何企业愿意做亏本的买卖,羊毛出在羊身上。
2015-03-28 16: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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