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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工程招投标项目被立案查处时,投标有效期问题
作者:pjztb1
题目:工程招投标项目被立案查处时,投标有效期问题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一工程被公安部门以围标串标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而招标文件规定的90天有效期正在到来,请问有效期可以剔除办案时间吗?如果是部分投标围标,有效期内,是否可以继续评标、决标;有效期过以后,哪些未参予围标串标的投标人怎么处理为好。

  发贴时间2015-04-20 10:21:0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4.106.135.*




个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做出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有效期不能剔除办案时间。
在没有明确的结论前,围标只是嫌疑,应将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涉嫌的投标人)都交给评审专家团进行评标。
有效期过后,未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的处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认定确实存在围标的,招标人应赔偿未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的合理损失,并向被认定存在围标的投标人予以追偿。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3条最后一句话就是法律依据。其二,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围标,还是由招标人赔偿损失,招标人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同时未被认定为围标的单位也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损失一定是因此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贴时间2015-04-20 1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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