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人可以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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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其他网站上我谈论了多次,但是从未有人肯定,也从未讨论如此深入,所以这样的交流是极其深刻的和有益的!
首先谈谈惯例的问题。确实正如你说的,我国目前在许多招标项目上规定“在有多个标段招标中,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多投,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段。”确实已经成为“惯例”,以至于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竟无人过问!过去谈及此事的仅我一人,也仅有一人支持我看法的是祝东风老师!反复提出问题质疑的也只有你一人!
再重复谈一下违法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一)和(二)都是在多个投标中,只有一个符合中标条件(唯一性),即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如果有两个标段同时招标,某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上均达到中标条件时(他有能力同时承担两个标段的业务能力),你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而另一个标段由另一投标人中标(不具备中标条件),这个标段就已经违反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了。可见这种“惯例”是违法惯例,这种“惯例”在国际上是不可能发生,因为招标的宗旨就是:“通过市场竞争选择有能力的、有经验的投标人,并使得业主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这样的宗旨已经远离了我国的招标行业!比如几乎所有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和最高评分中标,就是不讲“选择最为经济的投标”。
因为上述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你在招标文件中做了上述规定,这个招标文件就已经违法了!也可以说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希望深入的交流!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27.
2015-04-27 16: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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