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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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说法,不能说:“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签订合同,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应纠正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投标,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属于评标阶段,还未到定标阶段,因此谈不上签订合同。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投标(也不能说放弃中标,因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顺理成章的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正如virid老师的意见,无需在对第二中标候选人再行公示。可以直接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在30日内签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是放弃投标,在之后是放弃中标。放弃投标只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放弃中标时不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还应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应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6. 30.
2015-06-30 11: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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