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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问投标人串标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依据是什么
作者:ybcust
题目:请问投标人串标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依据是什么
MAIL:yb@catr.cn
IP地址:219.239.97.*


请问投标人串标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依据是什么

  发贴时间2015-09-14 15:41:5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招标投标活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三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还有一种则是公安、检察院介入的串通投标情形,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串通投标的证据,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除此以外,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应承担赔偿占有资金利息的责任。
既然认为串通投标,那就得实施司法途径,在法院没有判定投标人之间串标前,只能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不构成串通投标的事实,招标方无权扣押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况且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串标情形下,投标保证金不用退还的法律条文。






  发贴时间2015-09-14 16:24:07 
 ** 贴子回复

作者:ybcust
题目:明白谢谢
MAIL:yb@catr.cn
IP地址:219.239.97.*




明白谢谢





  发贴时间2015-09-15 10:21:0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串标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关系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7.*




  正如virid老师说明的情况,《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只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以及中标之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时,才可以不退换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上述投标人或中标人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用此费用进行经济上弥补。因此也就决定了不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故也应由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只有在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单位收取。由于投标保证金的这些性质,就决定了只有上述两种情况由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串标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就改变了他的性质。从经济上的补偿改称为罚款,这种性质的罚款是不能使用在补偿损失的。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有这方面的不合理的规定。还应说明的是如确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串标,是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处罚或者投诉法院裁决时,法院应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果法律法规无此规定,法院也不能凭空裁决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只能依据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串标的投标人进行处罚。这样的罚金,进入国库是不归属招标人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7.






  发贴时间2015-09-17 11:04:16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17.136.20.*




    同意以上老师的意见。
     另外,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关投标保证金作用的解释,在此提出并提出个人意见如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投标保证金的作用规定:
1.约束投标人违反招标活动惯例的行为(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或主动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后不按照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等);
2.约束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如:虚假投标、恶意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当手段谋取中标等)。
    对上述的第2条,个人认为该解释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
       (1)政府采购中的投标保证金约束作用并不包含上述第2条。
     (2)投标人有上述第2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受《刑法》、《行政处罚法》、《反不当竞争法》《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国务院和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约束。
      个人意见,在此提出来供大家思考。

                                            安徽   徐鹰
                                              2015.9.19






  发贴时间2015-09-19 19:45:10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17.136.20.*




    同意以上老师的意见。
     另外,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关投标保证金作用的解释,在此提出并提出个人意见如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投标保证金的作用规定:
1.约束投标人违反招标活动惯例的行为(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或主动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后不按照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等);
2.约束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如:虚假投标、恶意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当手段谋取中标等)。
    对上述的第2条,个人认为该解释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
       (1)政府采购中的投标保证金约束作用并不包含上述第2条。
     (2)投标人有上述第2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受《刑法》、《行政处罚法》、《反不当竞争法》《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国务院和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约束。
      个人意见,在此提出来供大家思考。

                                            安徽   徐鹰
                                              2015.9.19






  发贴时间2015-09-19 19:45:17 
 ** 贴子回复

作者:ybcust
题目:谢谢各位老师解惑
MAIL:yb@catr.cn
IP地址:110.83.51.*




谢谢各位老师解惑!!





  发贴时间2015-09-21 17: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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