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合同执行期项目工期拖延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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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知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规定有关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的处理。我只能依据《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者预期造成延误。”这已经说明是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再依据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规定:“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这样规定的,以此规定我认为:既然承包人在过去的工期拖延已经进行处罚,其罚金已达上限值,至此其违约行为仍不改正,只能采取终止合同!即要求施工方退场。这样的终止合同,不只是“要求施工方退场”,还应在合同终止后对项目进行估价、付款和结清。建议可以按上述合同条款22.1.4合同解除后估价、付款和结清处理。
结论:如你们合同条款有详细规定就按其处理就是了,如果未有详细规定,可以参考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处理之!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7.
2015-09-17 1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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