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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一个标段可以有多个中标单位吗
作者:hsheaiping
题目:一个标段可以有多个中标单位吗
MAIL:hsheaiping@126.com
IP地址:114.66.203.*


某工程项目,由于工程量大,上级要求的工期短,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没有划分标段,将得分最高的前三名队伍均作为中标人,中标价取三家队伍报价的平均值。请问各位专家,这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各项规范的规定?

  发贴时间2015-09-30 1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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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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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所述的情形,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赶紧让劝你们领导即使纠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规定的很清楚了,你所述的行为,有两个严重的错误,一就是招标投标是形成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承包合同,不是形成一对多的承包合同;二就是中标结果确认后,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如果你公司继续一意孤行,结果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如果你所述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比如非公有制投资的项目,那么按照你所述的情形,是允许的。






  发贴时间2015-09-30 19: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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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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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你所述的情形,你企业根本办理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近期住建部搞得两年质量万里行活动,专门打击这类违法建设的情形。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这是建设单位要承担后果的法律条文。施工单位如何被处罚,他们清楚。






  发贴时间2015-09-30 1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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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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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让你们的领导自己去衡量,为了所谓的节约,去话费更多的费用,还得担责及风险。谁轻谁重,不用我再多说了。





  发贴时间2015-09-30 1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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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sheaiping
题目:谢谢virid的悉心指点。
MAIL:hsheaip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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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virid的悉心指点。本项目是当地政府投资的项目,在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施工队伍,一般不用办理住建部门的施工许可手续。采购程序已经完成,请问还有什么补救的办法。多谢。





  发贴时间2015-10-02 08: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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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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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得明确2个问题,其一,你所述的政府投资的项目,是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吗?其二,你提到的上级具体是哪个部门还是哪个部门的领导?
按照你现在所述情况,我判断你所述的项目,属于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之规定,你所述通过公开招标,那么该工程就受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约束。另外,《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规定得很清楚了,你所述得情形,就是进行了实质性谈判,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是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禁止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提问者所述的采购程序已完成,是指采购合同已分别同三家单位签订?如果是,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否则则按照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予以处理。






  发贴时间2015-10-02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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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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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啰嗦一句。提问者,你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还是政府监督部门?如果你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此有规定。要是你是公共资源中心或政府监督部门,就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之规定处理。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对不依法办事的财政部部门及其人员作出了规定。






  发贴时间2015-10-02 16: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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