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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超过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发售招标文件
作者:zbzxcag
题目:超过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发售招标文件
MAIL:zbkq2005@sian.com
IP地址:119.90.17.*


请教各位老师:
    我们有一个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为9月3日(周四))至9月7日共5天,每天上午8点--下午4点。某公司派人于9月3日到招标机构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机构的内部流程,工作人员为其开具了交款通知单,并告知其经办人员,持招标机构的交款通知,到指定银行将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存入招标机构的指定帐号并到招标机构的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方可对其售卖招标文件。但其经办人员因故没有当天办理完交款业务,9月4日也没有办理完,而9月5、6两天为双休日,银行不办理对公存款业务。直到9月7日下午3点半,其业务人员又一次来到招标机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强调按流程需见到财务部门的交款式发票才对其售卖招标文件。于是,该经办人员急忙去银行交款,但由于银行已经停止办公,也没有办理成功。该经办人员又回到招标机构向工作人员说明该情况。工作人员考虑到该公司已经办理了交款通知单,没有按时提供发票有其客观因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也为了提高竞争性,就对其经办人员提供了招标文件,并要求其尽快补办交款开具发票。9月8日由于银行停电,该公司还是没能交款,直到9月9日该公司才向招标机构提供了交款发票,但发票的开具时间已经超过了公告规定的发售时间2天。随后该公司正常参加了投标并中标。但有一家因超过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未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办理交款通知手续)而被拒绝购买招标文件没能参加投标的公司向上级管理部门短信投诉这一情况。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管理部门的意见是该投标人也属于未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不具备投标资格故应取消其中标资格,但该中标人拒绝接受。请问如何处理为好。如果取消其中标资格,这个决定由谁来做出,个人觉得评委会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而招标机构也没有这个权力,还是觉得应该是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比较合适。请各位老师指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5-09-30 23:05:0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2.64.147.*




针对提问者的问题,个人看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仅仅只是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必须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而发售的流程不受法律约束,提问者所述情形,应理解为《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情形,因为内部流程不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提问者所述发售招标文件的情形,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虽然是得到保障,但是其实施过程中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导致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得招标文件,从而限制了、排斥了潜在投标人的事实,构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投标人属于未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不具备投标资格故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意见没有法律文件支撑,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未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就是无效投标人,而且造成该情形的过错并非投标人所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同上段中限制、排斥是一个道理。如果要做出这样的决定,也只能是行政管理部门,因为评委的职责只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只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也就是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利限制、排斥,自然也不能做出这个决定的权权力;只有行政管理部门也只能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其进行监督,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及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发贴时间2015-10-01 02:38:3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2.64.147.*




另外,说点题外的,从工程经济上来讲,把招标文件可看成一件商品,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既然招标代理机构销售了招标文件,就应以实际发生权责之日计,而不是收到货款之日计,因此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





  发贴时间2015-10-01 02:53:17 
 ** 贴子回复

作者:zbzxcag
题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问题
MAIL:zbkq2005@sian.com
IP地址:119.90.17.*




那进行投诉的厂商超过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不卖给其投标文件合理吗?当时工作人员拒绝对其售卖招标文件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过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能开具交款通知;二是即使开了最终其发票时间也是超过了售卖时间。分析其投诉的理由是既然我的发票超时你不售卖我招标文件,但另外一家同样发票超时你为什么却售卖文件,觉得对其不公平。分析,如果不对这家废标,投诉的厂商还将继续深入投诉,如何处理好,请指教。





  发贴时间2015-10-01 08:43:1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2.64.147.*




个人意见:既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有规定,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对预期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拒售招标文件是合理的;但是以提问者所述的内部流程影响招标文件销售,是不合理的。如果提问者有证据证明由单位超时买到招标文件,而你司超时没有买到招标文件,那么销售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歧视待遇,也就是对不同潜在投标人实施了不同的待遇,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发贴时间2015-10-01 11:57:2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发售招标文件的规定的一些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3.*




  对你们的发售招标文件出现问题的一些看法如下:
  1.发售招标文件的流程。
  这个流程太复杂了,不像招标单位。到像一个大衙门!现在政府部门都是集中办公,减少办事程序和缩短办事时间。为何不能在当场投标人直接缴纳文件费?而要去银行?再由招标人财务部门办理发货票?何况你们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只是五天,还包括假日在内。银行不办公两天,又停电一天,实际只有两天。原《招标投标法》配套性文件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现《实施条例》十六条规定,已经改为不得少于五日,而你们采用只是五日,还包括节假日。说明你们完全未从方便投标人入手,也就是说没有把投标人当成朋友看待,投标人是有求于招标人!
  2.否定中标问题。
  前投标人是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能通过购买流程,所以依据招标人的交款通知发售招标文件是对的,是弥补其不足。因此该投标人中标是不能否定的!管理部门的意见 “该投标人也属于未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不具备投标资格故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是不恰当的!招标人应给与解释。
  结论:后一个投标人因超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拒售是对的。后者并未在发售时间内给予“开具交款通知”, 不能与前投标人相比。不存在有不公平待遇的问题。
  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能盲目的只是五日。如果只是五日,就只能在购买现场交纳费用、授予文件,并开具发货票等一并售完。你可以管自己节假日办公,但是你无法保证银行也办公!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01.






  发贴时间2015-10-01 16:12:2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2.64.147.*




同意专家的意见,提问者所述的企业,依然保留着自我为大,自以为是的官僚作风。该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一家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却只是在走过场,根本没有尽职尽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后面还有句话“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发售至少5天,不是只有5天,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越长,参与的潜在投标人就会越多,竞争越激烈,招标人能够更多机会选择到适宜的合作商。看来当前的招标投标的确需要整顿,没有招标师主持的招采活动,稀奇古怪、花样百出,虽有法可管,然依然会钻漏洞,最终受害的依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同时也会让人们对招标投标活动质疑,产生更多的投诉之类的纠纷。





  发贴时间2015-10-01 18: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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