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联合体各方资质要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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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应对此条含义全面理解,不能只看二款第一句话,还应与二款最后一句话一起理解。即“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如果联合体各成员同属于相同的专业,如土木工程施工专业时,你指的“第一种,认为只要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总和能达到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即可;”是不对的,它只适用于不同专业成员组成的联合体,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可由设计专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也即统称的强强联合),其成员单位分别满足其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即相应资质条件。你指的“第二种,认为要求联合体各个成员单位都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它只适用于同一专业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也就是说联合体各成员都必须达到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如某项目一个标段要求ABC三个资质,且均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时,联合体中甲必须有ABC二级以上资质,乙必须有ABC二级以上资质、丙也必须有ABC二级以上资质。当甲、乙、丙三个公司联合体其甲拥有A 二级(B和C为三级)、乙拥有B二级(A和C为三级)、丙拥有C二级(A和B为三级)时,其资质等级按较低的单位确定,也即联合体A、B、C资质为三级,而不是二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05.
2015-10-05 15: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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