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候选人后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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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公示其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已经公示)并应发出中标通知书。虽然该规定也可以重新招标,但是本人意见轻易不要采用重新招标措施。因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时他们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后续处理的问题是,分析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的原因,即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不退换其投标保证金;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第一中标候选人就已经为中标人时,再放弃中标时,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除不退换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补偿由于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22.
2015-10-22 11: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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