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超过投标有限期签订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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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部分(投标报价条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和投标价格等是有效地。超出有效期上述文件均失效。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截止日起至签订合同五日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止。因此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必须完成开标、评标、澄清、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前谈判、签订合同,以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工作。
因此无论招标人或中标人都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后30日内签订合同,这是《招标投标法》强制性条款。在这段时间内完成谈判、必须签订合同,以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所以发出中标通知后第30日,即为有效期的终止日。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即建设条件和投标报价条件)以及投标文件的投标条件和投标报价条件均已失效。其后果按《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如果发出中标通知书较早,规定的30日期满时投标有效期未终止时,在招标人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也应是可以的!
只要有正当理由和违规情况属实,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都可以投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 07.
2015-11-07 10: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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