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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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的适应范围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因此国家规定限额以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不受《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约束的!但是就你提出的问题,按照惯例、或参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依据你提供的情况如何处理,谈以下看法:
1.关于工期问题。采购公告规定工期为30天,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90天(招标代理机构误写)。按惯例和招标的法律法规也都是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优先于招标公告,而且作为投标人他是以90天作为谈判条件并提出报价。因此投标人坚持以90天工期签订合同是没有错误的(即使招标代理机构误写)。如果业主仍要求20天或30天,可以与中标人谈判,并给与适当补偿(即赶工费)。
2.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未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因此他也未在报价中包括此项费用,因此要求由中标人支付也是不合理的。最好由业主直接支付为好。本人从来就不赞成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你们发生的情况反映了由中标人支付的弊端。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时,业主没有经济手段控制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他们居然把工期30天误写“90”天。这个错误引起的合同价增加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赔偿。所以这种错误不能转嫁给中标人!
3.中标人即不签订合同也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行为是不违法的,是合理的维护自身权益,未构成违约。因工期错误是招标代理机构误写引起的,所以要求工期从90天改为“20天”是改变了竞争性谈判报价条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有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4.业主方向施工方发的盖有单位印章且无时间的“中标通知”,是有效的。但施工期应以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工期为准。
5.限额以下工程不采用招标方法时,其纠纷虽不受《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约束,但是可以参照规定处理!
6.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是正当行为,因此不能进入“黑名单”。
本人已经收到你发给我的邮件,问题相同,因此就在此回复你的问题,也便于其他网友借鉴!我理解如果有错,你可以再提出疑问,可进一步交流!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1.08.
2018-01-09 0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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