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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从事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招标投标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4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元。

第六条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使用主要范围包括:

(一)维持协会日常运转的办公经费、租赁办公场所等;

(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等;

(四)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五)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会员提供行业相关信息、赠阅《招标采购管理》杂志;

(六)协会信息化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等;

(七)协会分支机构的必要支出;

(八)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会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新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全国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作为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

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